第二條第2款

緣本公司與晉欣公司間關於38,234,299元工程款爭議繫屬於臺灣

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
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2.事實發生日:104/08/17
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債務協商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
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

係因扣款方式有所爭議及付款條件尚未成就,惟該款項屆期仍可自業主方領回,

本公司與晉欣公司已於104/08/05達成和解協議,並已辦妥取回提存擔保金等

本公司早已於104/06/25向法院辦理38,234,299元擔保提存免為假扣押在案。

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
故實質上對公司財務業務應無影響。

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,晉欣公司為保障日後獲得勝訴判決後可全額

受償,遂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本公司財產38,234,299元。

4.處理過程:

當事人: 聲請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

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房屋貸款金額:

本件假扣押金額為38,234,299元,然該筆債權本質上為工程款及保留款,

處分機關:不適用

長鴻:補充公告本公司與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案。

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

相關文書案號:104年度司執全字第377號

相關事宜,晉欣公司亦已撤回其與本公司間關於給付工程款訴訟。

鉅亨網新聞中心

法院名稱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長鴻-補充公告本公司與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案-101427個人信貸929.html

債務協商負債整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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